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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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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洗錢防制法的修正,除了金融機構以外,是否還有其他行業需要實施洗錢防制的措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9
  • 資料點閱次數:3921
本次修法在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規定,下列人員或行業別,在為客戶準備或從事特定交易時,屬於洗錢防制法所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均應有相關的洗錢防制措施:(1)銀樓業(2)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3)律師、公證人、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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