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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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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可以接受來自洗錢高風險地區之匯款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9
  • 資料點閱次數:1103
洗錢防制法第11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金融機構與洗錢高風險地區為匯款或其他交易。若主管機關未限制或禁止,該等交易仍可照常處理。惟金融機構一般會對該等交易採取較嚴謹的管控措施,包括向客戶要求進一步的資料或執行其他風險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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