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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所指「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所得」,所謂的「特定犯罪」,是指哪些類型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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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06-06-19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9
資料點閱次數:12105
所謂的「特定犯罪」,即是指「前置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只要是最輕本刑6月以上之罪,就會變成洗錢罪之前置犯罪。另外,同條文第2款至第14條另有列舉,其中主要包括刑法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行使偽、變造金融卡、信用卡、儲值卡、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或提供賭博場所、詐欺、背信、重利、贓物、懲治走私條例之走私管制物品罪、破產法之損害債權罪。商標法之侵害商標或團體商標罪、侵害證明標章罪、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他人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籤罪、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罪、稅捐稽徵法之詐術逃漏稅捐罪、詐術未扣繳或未代徵稅捐罪、教唆或幫助詐術逃漏稅捐罪、資恐防制法之資助恐怖活動罪、資助恐怖分子罪、資助恐怖組織罪、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違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罪、證券交易法之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收受賄賂罪、期貨交易法之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任人或受雇人收受賄賂罪,以及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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