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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洗錢防制法修正後,金融機構之客戶審查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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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06-06-15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9
資料點閱次數:86
A: 1.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規定,金融機構(含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保險業、證券期貨業等)於客戶辦理開戶、大額現金交易或發現疑似洗錢交易等情形時,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留存相關資料,對於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尚應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 2.一般民眾應了解面對金融機構之詢問、審查時,如為配合、掩護他人之犯罪計畫,惡意對金融機構提供與事實不符之錯誤資訊,以規避相關洗錢防制程序,例如刻意將單筆4百萬元現金,拆解為10筆40萬元交易,規避50萬元以上大額通貨交易申報規定,則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洗錢罪或第15條特殊洗錢罪之刑事責任,甚至有可能視個案情節被論以他人犯罪行為之共犯,此點則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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