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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並非恐怖活動高風險區,為何要訂定資恐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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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06-06-19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9
資料點閱次數:925
近年恐怖主義對各國人權構成極大威脅,各國對於恐怖活動、組織及其成員的資助行為均施以刑罰,並對於受資助進行恐怖活動的組織及成員或武器擴散者,即時凍結其資產,以有效防制恐怖主義的散播。我國雖非恐怖活動高風險地區,然因出口貿易甚為活絡,是故,為免貿易週轉資金遭濫用或汙名化,負有防制及阻止武器擴散相關資金流動之義務。為遏止相關資助恐怖主義行為,我國於105年7月27日特施行資恐防制法,將資恐罪刑化,以落實聯合國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國際公約及FATF 40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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