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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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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接獲被害人報案被電話詐騙50萬元,結果警方循線查到詐騙集團的機房,當場人贓俱獲,現場並查扣現金500萬元,請問這500萬元日後可否沒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9
  • 資料點閱次數:1963
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項,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雖然本案只查得某一被害人之被害金額為50萬元,然而因為該集團成員無其他正當職業,極有可能為該詐騙集團詐騙其他被害人的不法所得,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現場查到的500萬元可以一併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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