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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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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員工,實際上控制公司的人是董事長的爸爸,但他並未在公司任職,也要求每位員工都要對他在公司的地位保密。今天董事長的爸爸指示我用公司名義去銀行開戶,要求把公司實質受益人填寫為董事長,並存入一筆來源不明之3000萬元現金,若我照著做,這樣有什麼後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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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銀行對於客戶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收受、持有之財物,有規避第7條至第10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之情形,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刻意掩飾公司實質受益人之身分,顯然為規避洗錢防制法第7條之規定,該3000萬元又來源不明,很可能會觸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的特殊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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