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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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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戚開公司要求提供銀行的帳戶供其使用或單純的提供帳戶行為可能構成洗錢罪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9
  • 資料點閱次數:3517
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因此,只要是能可以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去向、本質之行為,均可構成洗錢罪。而提供帳戶供犯罪者使用即為典型之洗錢犯行。故在洗錢防制法新制上路後,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必須要承受很高的法律責任風險,特別在無法確定親戚的公司是否可能涉及任何犯罪行為時。還是建議親戚之公司自行開立帳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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