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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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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公室將於108年2月18日舉辦「建置以風險為基礎之非營利組織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監理機制會議」。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9
  • 資料點閱次數:10448
我國於107年11月份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 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APG)第三輪相互評鑑,此次相互評鑑主要係以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FATF)之評鑑方法論為依據,評鑑結果將對我國國際形象及未來整體金融發展產生重大影響。依據FATF評鑑方法論第8項建議,主管機關應以風險為基礎之方法監理非營利組織(NPOs),並進行目標性監督及管理。而我國於107年8月1日公布財團法人法,其中第27條第3項係首次呼應FATF國際標準,規定主管機關應就設立目的或執行業務易為洗錢或資恐活動利用之財團法人,實施以風險為基礎的相關監理措施,鑒於財團法人法及相關子法將於108年2月1日施行,本辦公室已聘請國外專家Marilyne Landry協助主管機關進行為期三週之建置以風險為基礎監理NPOs機制。108年2月18日將邀請全國各NPO主管機關前來與會並介紹本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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