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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三十六條修正草案

2021-09-1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為吸引國內外機構法人之資金全權委託國內業者操作,擴大國內資產管理規模,及強化對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下簡稱投信投顧事業)、信託業及其人員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管理,研議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修正重點如下:
考量國內外法人如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3條第3項第2款第1目至第4目所定之高淨值投資法人條件,且已有固定往來之保管機構者,因其淨資產超過新臺幣200億元、設有投資專責單位且配置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適任專業人員、持有有價證券等部位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內部控制制度訂有合適之投資程序及風險管理措施,具有充分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應有洽訂全權委託投資相關事宜之能力,爰增訂符合上開條件,並以書面向投信投顧事業申請為高淨值投資法人,且所委託投資資產已指定保管機構者,亦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2條第7項規定符合本會所定條件之客戶,投信投顧事業得與該客戶自行約定全權委託投資資產之保管等事項,不適用第1項有關應由客戶將資產委託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或信託移轉予保管機構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1條)
參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2項第2款前段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2款前段規定,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信託業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受僱人辦理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或信託財產買賣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不得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買入或賣出;併就現行事業及其人員禁止行為中規範之投資標的修正增加證券相關商品。(修正條文第19條、第36條)
金管會表示,此次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02) 2774-742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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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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