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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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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公室於108年4月29日邀請非營利組織之主管機關協助建置以風險為基礎之非營利組織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監理機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9
  • 資料點閱次數:3559

依據FATF評鑑方法論第8項建議,主管機關應以風險為基礎之方法監理非營利組織(NPOs),並進行目標性監督及管理。而我國於107年8月1日公布財團法人法,其中第27條第3項係首次呼應FATF國際標準,規定主管機關應就設立目的或執行業務易為洗錢或資恐活動利用之財團法人,實施以風險為基礎的相關監理措施,鑒於財團法人法及相關子法已於108年2月1日施行,本辦公室聘請國外專家Marilyne Landry協助主管機關進行為期三週之建置以風險為基礎監理NPOs機制,108年4月29日至5月3日為第三階段,分別邀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內政部民政司及法務部前來協助設計問卷、矩陣、現地檢查及非現地檢查評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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