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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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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經濟部公告:「銀樓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業經經濟部於108年3月7日公告廢止。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9
  • 資料點閱次數:3635
本注意事項原係依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2項規定之授權所訂定發布,鑑於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已於107年11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本注意事項之授權依據,且本部業依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3項規定之授權,於107年11月9日修正發布「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將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事項納入規範,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及第4款規定「同一事項已訂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廢止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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