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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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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公室於108年2月19日至22日邀請非營利組織之主管機關協助建置以風險為基礎之非營利組織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監理機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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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FATF評鑑方法論第8項建議,主管機關應以風險為基礎之方法監理非營利組織(NPOs),並進行目標性監督及管理。而我國於107年8月1日公布財團法人法,其中第27條第3項係首次呼應FATF國際標準,規定主管機關應就設立目的或執行業務易為洗錢或資恐活動利用之財團法人,實施以風險為基礎的相關監理措施,鑒於財團法人法及相關子法已於108年2月1日施行,本辦公室聘請國外專家Marilyne Landry協助主管機關進行為期三週之建置以風險為基礎監理NPOs機制,108年2月19日至22日為第一階段,分別邀請全國各NPO主管機關前來協助設計問卷及矩陣。

 

108年2月19日本辦公室邀請社會福利慈善及宗教類別之主管機關內政部、衛生福利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及臺南市政府民政局等機關前來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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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2月20日本辦公室邀請學校、教育、青年發展及文化類別之主管機關教育部、文化部、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等機關前來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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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2月21日本辦公室邀請醫療、衛生、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客家及觀光旅遊類別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客家委員會、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等機關前來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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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2月22日本辦公室邀請建築、科學、經濟事務、工商事務、勞動事務、財政金融事務、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類別之主管機關經濟部、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勞動部、科技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營建署、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及新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等機關前來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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