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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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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拿現金買房子,房仲要求我出具資金來源證明,這樣合理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9
  • 資料點閱次數:2360
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必須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記錄及留存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相關程序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前開立法目的主要是避免不法資金,透過人頭或公司名義,從事不動產買賣。不動產經紀業(包含不動產仲介及代銷業)依專業判斷,如果認為買賣任何一方的資金與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以不合常理之大額現金給付,或有以不明資金來源買賣情事時,依法必須確認客戶及實際受益人身分,如此可避免不法資金進出房市,避免不動產成為洗錢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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