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4條列舉9種情形,包括:疑似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開設帳戶;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等,詳請參見相關規定。另外銀行基於他們的內部政策,也可能會在契約中與客戶約定其他得婉拒客戶開戶或交易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