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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詐騙集團之車手,有可能觸犯洗錢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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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06-06-19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9
資料點閱次數:4245
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規定,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三、規避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所謂行為人以不正方法,例如:向無特殊信賴關係之他人租用、購買或施用詐術取得帳戶使用,以製造金流斷點,妨礙金融秩序,均屬之。因此,本題行為態樣均屬「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論處,縱使提款時即被警方查獲,仍應以未遂犯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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