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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重大掏空、背信或貪污案件才有洗錢罪的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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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06-06-19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9
資料點閱次數:2404
洗錢防制法第3條規定,只要是最輕本刑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像是毒品犯罪、強盜、擄人勒贖、重傷害、殺人等,以及走私、仿冒商標、詐欺、偽變造信用卡、儲值卡、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或提供賭博場所、重利、幫助逃漏稅等都是洗錢罪的前置犯罪。只要是意圖掩飾、隱匿前述犯罪所得來源,移轉、變更、收受、持有或使用犯罪所得的行為,都會構成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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