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回首頁

:::

只要是最輕本刑6個月以上的罪,就納入洗錢的前置犯罪,範圍也太廣了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9
  • 資料點閱次數:2885
依據FATF有關洗錢防制40項建議,有關洗錢前置犯罪應包括所有重大犯罪,至少包括參與組織犯罪、販運毒品、非法買賣武器、貪污與行賄、綁架及挾持人質、海盜、人口販運及移民偷渡、仿冒及盜版、偽造貨幣、性剝削(含兒童性剝削)、內線交易、環保犯罪、詐欺、謀殺與重傷害、恐怖主義與資恐、走私、偽造文書、販運贓物、強盜及竊盜、恐嚇取財、稅務犯罪、洗錢等,或最重本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我國洗錢防制法第3條所規定的洗錢前置犯罪,並沒有比國際標準更嚴格。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