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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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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預告訂定「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9
  • 資料點閱次數:5227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061006775號

主旨:預告修正「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草案,名稱並修正為「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財政部。

二、修正依據:洗錢防制法第十二條第三項。

三、「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修正條文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f.gov.tw),「財政法規/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翌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財政部關務署。

(二)地址:10341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三)電話:02-25505500分機2944。

(四)傳真:02-25508100。

(五)電子郵件:007516@customs.gov.tw。

部 長 許 虞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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