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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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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預告訂定「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及「會計師防制洗錢注意事項」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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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9
  • 資料點閱次數:5203
來源:金管會新聞稿

配合洗錢防制法修正公布並將於106年6月28日施行,其中第5條第3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會計師於辦理特定業務時,為洗錢防制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金管會爰依同法第6條第2項、第7條第4項、第8條第3項及第10條第3項授權訂定「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及「會計師防制洗錢注意事項」草案相關規範,主要內容如下:

一、 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草案

(一) 適用之人員及範圍:依會計師法第8條得執行會計師業務者,為客戶準備或進行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3款及第4款之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確認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交易事項有本辦法第7條情形,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二) 確認客戶身分之時機、方式及範圍:於建立業務關係、發現疑似洗錢交易、對客戶身分有所懷疑,及客戶資料變更時,應確認客戶身分,並以可靠、獨立之原始文件辨識客戶身分並留存紀錄。

(三) 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之事項:對國內外重要政治人物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暨經評估為高風險等級之客戶,除確定客戶身分外,並應瞭解辦理交易之目的與資金來源。

(四) 紀錄保存之範圍:依設置檔案留存客戶之身分證明相關文件,並留存交易往來文件及紀錄憑證。相關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

(五) 疑似洗錢交易申報及申報程序:有疑似洗錢交易,如交易金額與客戶身分顯不相當、無正當理由多次或連續以略低於應申報門檻之金額支付、資金來源交代不清之外匯交易、客戶為重大刑案涉案人或恐怖分子或組織、客戶未能說明交易之具體事由、客戶為他人冒用等情形,應填具申報表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二、 會計師防制洗錢注意事項草案

(一) 適用之人員及範圍:依會計師法第8條取得會計師執業資格並執行會計師業務者,受委託辦理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3款及第4款所定特定交易時,應依注意事項參加在職訓練,其設立或加入之事務所並應辦理內部管制程序。

(二) 內部管制程序應辦理之事項:包括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防制洗錢辦法及注意事項之執行、加強監控已申報疑似洗錢之交易事項、遴選事務所人員之注意事項、對可疑人員經辦事件予以抽查、提供在職訓練等。

(三) 在職訓練:會計師應參加在職訓練並向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報備,相關事項由該會訂定。

(四) 查核程序:金管會應每年派員抽查會計師及其事務所辦理防制洗錢作業之內部管制事項,並得委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

金管會表示,此次研訂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說明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30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聯絡電話:(02)2774-72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原文網址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1704110003&aplistdn=ou=news,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dtable=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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