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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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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公室於108年3月25日至29日邀請非營利組織之主管機關協助建置以風險為基礎之非營利組織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監理機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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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FATF評鑑方法論第8項建議,主管機關應以風險為基礎之方法監理非營利組織(NPOs),並進行目標性監督及管理。而我國於107年8月1日公布財團法人法,其中第27條第3項係首次呼應FATF國際標準,規定主管機關應就設立目的或執行業務易為洗錢或資恐活動利用之財團法人,實施以風險為基礎的相關監理措施,鑒於財團法人法及相關子法已於108年2月1日施行,本辦公室聘請國外專家Marilyne Landry協助主管機關進行為期三週之建置以風險為基礎監理NPOs機制,108年3月25日至29日為第二階段,分別邀請全國各NPO主管機關前來協助設計問卷、矩陣、現地檢查及非現地檢查評量表。


108年3月25日本辦公室邀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內政部民政司及法務部等機關前來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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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3月26日本辦公室邀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內政部民政司及法務部等機關前來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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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3月27日本辦公室邀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內政部民政司及法務部等機關前來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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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3月28日上午本辦公室邀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內政部民政司及法務部等機關前來與會。下午邀請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內政部警政署、文化部、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民政司、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救助及社工司、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教育部體育署、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教育部終身教育司、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等機關前來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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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3月29日本辦公室邀請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桃園市政府民政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臺南市政府民政局、臺南市政府社會局、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及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等機關前來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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